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3坛散装白酒被查扣——酒类经营中的法律警示
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,依法查扣了33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散装白酒,相关经营者已被立案调查。这一案件再次为酒类经营者敲响了警钟:在酒类经营中,任何试图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车”的行为,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。
一、案件回顾:散装白酒为何侵权?
据通报,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酒类经营户进行例行检查时,发现某店铺销售的33坛散装白酒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某知名白酒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,包括相似的文字、图形组合及配色方案,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经商标权利人鉴定,上述白酒并非其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,且包装上的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33坛白酒采取查扣措施,并依法展开进一步调查。
散装白酒因其价格亲民、购买灵活,在部分消费场景中仍有市场。一些经营者为提升销量,擅自在散装酒容器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,或者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,意图“鱼目混珠”。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甚至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。
二、法律分析: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本案中,涉案经营者在散装白酒上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,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,即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”,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。销售此类商品亦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并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
三、酒类经营的合规要点
对于酒类经营者而言,合规经营是生存和发展的底线。以下几点尤其需要注意:
- 严格审查供货渠道:购进酒类商品时,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,确保来源合法正规。对于散装白酒,更要核实生产厂家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,避免购进侵权或假冒产品。
- 规范标签标识使用: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外包装上应如实标明品名、生产日期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,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。若销售的是非知名品牌的散装酒,应使用自己独立的标识,并确保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。
- 保留进货凭证: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四条,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经营者应妥善保存进货发票、转账记录、合同等凭证,以备溯源。
- 杜绝“傍名牌”心理:部分经营者认为散装酒“小本生意”,使用近似标识“问题不大”,这种侥幸心理不可取。一旦被查,不仅面临罚款、没收侵权商品,还可能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移送公安机关。
四、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
消费者在购买散装白酒时,应选择证照齐全、信誉良好的商家,注意查看容器上的标签信息是否完整,避免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“名牌”散装酒。若发现涉嫌侵权或质量问题的酒类产品,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。
五、
33坛散装白酒被查扣,不仅是个案,更是对酒类经营行业的一次警示。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,经营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,守住合规底线。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,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。酒香也怕“巷子歪”,唯有诚信经营、合法经营,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长久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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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6:59:10